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7号)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金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直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金昌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市直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http://www.abllwrzgscl.org.cn:8443/wbxt互联网端),以单位名称注册,注册后在网上申报、审核;或者用人单位可在金昌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ansu.gov.cn)“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专区,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实有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提交资料
(1)从业残疾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残疾人三方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从业残疾人2024年全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参保月份即就业月份,按实际计算);
(4)从业残疾人2024年全年收入明细单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审核资料
市残联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人数,通过按比例就业年审软件审核系统向税务部门实时传递数据,并向用人单位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就业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到税务局征收服务大厅申报缴纳不足部分保障金。
六、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后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专区获取告知信息,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2024年度无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进行申报,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联系人:马海梅 联系电话:0935-5849210 13884518780
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3日